一、招聘原则:“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二、招聘专业、岗位及数量:
1、招聘专业:护理学
2、招聘岗位:临床护理;
3、招聘数量:10人,限女性。
三、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较好政治素质,思想品质端正,工作责任心强,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
2、身体健康,相貌端正,表达能力强,并经体检合格。
3、学历要求:全日制统招中专以上护理专业毕业生;
4、年龄要求:30周岁以下。获得护士《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或已经通过卫生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成绩单为准)者年龄可放宽。
5、身高要求:1.55米以上;
6、获得护士《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或已经通过卫生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成绩单为准)者从优;
7、计算机操作熟练;
8、具备以上条件并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护理工作1年以上者优先录用;
9、能胜任拟招聘岗位的工作;
10、已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且未解除的不得报名。
四、报名时需提交资料:
1、《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各一份);
2、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用A4纸复印各一份)、资格考试成绩单(以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成绩单为准)复印件(用A4纸复印各一份);
3、有工作经验者随带临床护理工作经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应届毕业生随带学校推荐表原件、实习鉴定表原件、学校鉴定表原件(即学籍档案一套)及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一份);
5、健康体检表原件(检查项目:内科、外科、耳鼻喉科、妇科(含HCG)、特检科(肝、胆、胰、脾、双肾、膀胱、子宫、附件B超、心电图)、胸透、检验科(肝功、肾功、血糖、血脂四项、吸毒试验、梅毒、抗HIV、癌胚抗原、甲胎蛋白等)及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一份);
6、地方公安机关出具的政审材料及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一份);
6、本人近期免冠小一寸彩照9张二寸4张。
五、注意事项
1、报名人员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资格考试成绩单及其它有关证件。以上各项报名证件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A4纸)。
2、报名人员须填写《75医院聘用护士基本情况表》,并提交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同底版照片一寸9张二寸4张。
3、报名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填写报名基本情况表,对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面试聘用资格。
六、报名时间、地点、初面试(考试):
招聘小组另行确定。
七、招聘程序
1、招聘小组确定的拟招聘人员,带齐报名时提供的资料,在成都集中集合(时间、地点由招聘小组统一决定),由招聘小组统一订票带到75医院。
2、在75医院报到后,本单位进行再次健康体检,经体检合格后直接进入临床岗前培训。
3、临床岗前培训为2个月,期满后由本单位进行考试,考试分为基础理论笔试和基础技术操作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4、根据临床考察及考试成绩,院办公会决定并通知正式聘用人员名单,签定劳动合同。
5、未取得中华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者医院采取以岗代培形式继续工作。新毕业的人员凡在三年(2个考试周期)内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一律解除,自谋职业。
八、待遇
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不占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编制,与医院签定劳动合同。签定聘用合同后,参照西藏自治区及昌都地区规定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以下:医院为甲方,聘用人员为乙方。)
毕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以下简称“三证”。
1、甲方对乙方实行2个月的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月基本工资待遇:中专1000元/月,大专1300元/月,本科1600元/月(文凭只承认护理专业;岗前培训期不得享受甲方及甲方科室的奖金)。
2、乙方在岗前培训结束后,工作表现好经过考核称职的以岗代培人员(只有毕业证,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人员),其月基本工资待遇:中专1200元/月,大专1500元/月,本科1800元/月(文凭只承认护理专业;取得相应证书的在职人员,自取得之日起,工资待遇同持相同证书者)。
3、乙方在岗前培训结束后,工作表现好并经过考核称职的人员(“三证”齐全),其月基本工资待遇:中专1800元/月,大专 2100元/月,本科2400元/月(文凭只承认护理专业;未取得执业证书者,月工资待遇少300元,取得证书的在职人员,自取得之日起,工资待遇同持相同证书者)。
4、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享受每月卫生津贴200元。
5、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免费提供水电及住宿,如乙方需甲方提供餐饮,则乙方向甲方交纳生活费300元/月。
6、乙方自签定合同之日起, 乙方(三证”齐全)在甲方工作期间奖金待遇按甲方同科室同类人员标准执行;乙方(只有毕业证,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奖金待遇由甲方科室自行决定;其它福利按甲方同等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7、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正常享受国家法定星期假日和国家法定夜休假日。
8、乙方(“三证”齐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在甲方工作满1年(续签合同者,工作必须满8个月)可享受(一次性)探亲假30天。在规定时间内回甲方继续工作者,可报销父母或配偶居住地至昌都往返路费(成都以外报销火车硬座票或汽车票),领取休假期间全额工资。
9、乙方(“三证”齐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在甲方工作满1年(续签合同者,工作必须满8个月)可享受(一次性)法定节假日10天(即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在规定时间内回甲方继续工作者,领取休假期间全额工资。
10、乙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请事假,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经甲方批准,事假时间不得超过15天,并扣除事假工资:事假天数×(事假当月工资/事假当月天数)。每年最多1次事假。
11、乙方(女、“三证”齐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在甲方工作满1年(续签合同者,工作必须满8个月),依据计划生育有关文件规定和甲方的实际情况可享受产假120天。在规定时间内回甲方继续工作者,领取产假期间月基本工资。
12、经甲方证明,并经甲方科室主任、主管领导批准,乙方患病可以休病假。病假期间工资按当月实际病假天数扣除,病假15天以上,年度休假时从当年假期中扣除相应天数。病假超过60天(不含60天)停发工资并解除聘用合同(工伤除外)。
13、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作满1年符合休假条件,但因甲方工作需要,而未休假者,甲方根据乙方工作情况,发给一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及当年昌都至成都的往返机票费用作为未休假补助。
14、乙方享受甲方同等人员的值班费标准。
15、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参照西藏自治区及昌都地区规定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16、乙方在解除聘用合同后,由甲方按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计发乙方离岗生活补助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每工作满一年计发一个月的月基本工资,以此类推。按在岗工作期间当月的月基本工资标准计算。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7、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者,工资每年自然增资100元。
18、按照国家有关调资文件规定,乙方在聘用期内遇到国家大幅调整工资标准时,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适当调整增加乙方的工资待遇。
19、探亲假、产假、事假、病假期间停发奖金。
本条第8、9款规定的假期可合并为一次性假期40天。
九、本信息由75医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