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规范公有住房的使用,充分发挥现有住房资源的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总务处为学校公有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对学校公有住房进行管理,其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做到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不徇私情、热情服务,“公开、公平、公正”。对于房源情况、租金标准、入住情况等信息,及时向全校教职工公布。并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二)优先租赁的原则
1、优先无房户原则。优先租赁给教职工中的无房户(指市辖三区主城区内和潆溪社区);市辖三区主城区内和潆溪社区已购成套住房的教职工,不得再在校内租用成套公有住房或单间。
2、优先工作需要的原则。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经学校校审定,必须长期居住在校内的工作人员,可优先租用公有住房使用。
3、优先在编教职工原则。在编教职工可优先租用公有住房。所有非在编聘用人员不能单独租用成套公有住房。
(三)本人使用原则
租用校内公有住房,仅限于供本校职工本人居住或本人与家属共同居住使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含本人不住,家属使用情况);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二、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主要是由申请人和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别填写《公有住房租用申请表》中的各栏目。具体程序依序为:
(一)本人申请:主要是说明申请租房的理由和个人基本情况。
(二)科室意见:主要是证实申请人填报的各种情况是否属实。
(三)政工科意见:主要证实申请人是否在编,在校工作时间。
(四)总务科意见:主要是提出相应的房源安排、并核准租赁房的租赁期限、具体房源位置、租金和保证金标准等意见。
(五)主管校领导审批。
(六)财务科凭审批后的申请表,收取租房保证金并开具收据。
(七)总务科凭“保证金收据”安排申请人入住,签订《租房协议》和办理相关手续。
三、收费标准
(一)保证金
租用成套住房和单间住房,按核准的房租标准六个月的租金额收取保证金。
(二)租金
1、教职工中的无房户(在卫校工作时间5年以下)收取租金4.00元/m2/月。
2、教职工中的无房户(在卫校工作时间5~10年)收取租金8.00元/m2/月。
3、教职工中的无房户(在卫校工作时间超过10年)收取租金6.00元/m2/月。
4、因工作需要分配给工作人员使用的公有住房和休息床位免交租金。
(三)水电费
按市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收取。
四、使用规定
(一)租住人获得承租权后,应当每月按规定缴纳租金和水电费(每月从工资表中扣除)。
(二)租住人在租赁期间有居住权,应充分发挥租住房的使用效用,并承担相关责任。要爱护房屋及其公有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腐。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由租住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三)租住人调离或租赁到期,应及时到总务科办理续租或退房手续,续租时须签订合同或协议。退租时,需清还公有物品(总务科制定专用表格),交还房间钥匙,如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人为损坏的,原租住人负责修复或赔偿或扣除保证金。以上退还手续完毕后,凭交讫表到财务科退回保证金。
(四)每一申请租房者,必须服从总务科的统一安排。如不服从分配,按强占、私占、转租、转借处理。
(五)教职工市内(指市辖三区主城区内和潆溪社区)有住房,原则上不得租用学校公有住房。
(六)租用者在校外市区内购新房后六个月内搬出、并办理退租手续;否则按强占、私占处理。
(七)租住人在不危及房屋的使用安全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可对租住的房屋进行内部装修,但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装修增添的各种不能移动的装饰物(如:地板、吊顶、瓷板、涂料油化等),搬迁时不得拆除或破坏,学校不补偿加装费用。违者按人为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处理。
五、处罚规定
凡发生下列行为,除对当事人通报批评和勒令退房外,还将取消其租房资格,并按每月租金的5倍处罚(在工资中扣除);如属所在部门违规,无法确定当事人,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一)违反本管理规定,未经学校同意,强占、私占房间使用者。
(二)未经学校同意,承租方私自将房屋、床位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含本人不住,家属使用情况),或改作其他用途者。
(三)在校外市区内购房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者。
(四)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再享受免租金住房,而未及时搬出,未办理退房或租房手续者。
六、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从